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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恒博人才网 时间:2018-12-11 作者:恒博人才网 浏览量: 71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711日入职A公司担任保安室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支付给陈某的月工资为1520元。2017111日陈某听工友说最低工资是到手的实得工资,而现其扣除了社会保险、公积金之后,实得工资仅为1200元左右。于是找公司理论,A公司回复:一是支付1520元符合合肥市最低工资规定;二是双方签订合同时对此约定均无异议,现陈某属无理取闹,因此不予理会。后陈某不服,以A公司未依法支付其最低工资为由,向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最低工资部分的差额。 

  

【案件解析】 

    依据201721日实施的《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六)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依据上述最低工资规定,陈某自行承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应发工资之中。陈某月工资在扣除其个人缴费部分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20元后,实得工资仅为1200元,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属于违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陈某的仲裁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陈某要求的补足最低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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