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近日,我省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自2020年2月起,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中小微企业免征5个月,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3个月,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减免各项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组织实施。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享受减免费的基础上,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据悉,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因受疫情影响延期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参保单位和人员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
据测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后,全省三项社会保险费合计预计减收约159.7亿元,将可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也可保证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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