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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来源:恒博人力 时间:2021-09-16 作者:恒博人力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某科技公司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技术人员1人,要求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卢某为自动化专业大专学历,但向科技公司提交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学历证书及个人简历等资料。后卢某入职,科技公司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3月,科技公司实施部门经理竞聘上岗,过程中发现卢某提供了虚假学历证书,卢某也承认为能应聘入职而提供了虚假学历证书、个人简历等。科技公司遂以卢某存在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卢某的劳动合同。卢某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经审理,仲裁委驳回了卢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卢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案中,科技公司的招聘岗位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等明确要求,该要求与该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的联系,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卢某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简历,致使科技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科技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解除与卢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诚实信用既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基本道德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姚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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