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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伤残津贴等相关待遇 保障工伤职工权益返回公告列表 >>

2022-04-06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今年年初合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对市本级发放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目前,已完成900多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200多人的伤残津贴上调工作,且待遇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是根据我省《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精神统一进行的,调整对象为202112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具体标准为: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66元,二级157元,三级148元,四级13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前的抚恤金水平低于2020年度全省平均抚恤金水平(1235元)的人员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合肥市城市低保标准120%的,按合肥市低保标准的120%计发。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110元,六级90元。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合肥市人社局积极协调各部门配合,同步推进,克服了系统匹配、享受人员数据复杂等各种困难,加班加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调待工作,有力保证了工伤职工权益,提升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郑长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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